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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从业者,证监会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董监高任职要求明确、不得过度激励、设置一年过渡期…来看十大关键点

网络整理 2025-11-16 07:57

(原标题:@证券基金从业者,证监会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董监高任职要求明确、不得过度激励、设置一年过渡期…来看十大关键点)

证监会4月1日发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简称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来看关键内容:

1、 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2、 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

3、 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4、 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

5、 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

6、 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7、 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8、 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

9、 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10、《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 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 1 年的过渡期。

统一规章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

人员管理是证券基金行业监管的基础性制度,经过 20 余年积累,逐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则体系,对强化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执业行为, 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证监会表示,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共七 章五十八条。

区分岗位和职责

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管理办法》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具体来看,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是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是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是具备 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是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五是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六是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 技术负责人的,还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 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 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具备 10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 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二是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拟 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最近 3 年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二是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三是与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的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四是在与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五是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六是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进行提名,提名人应当就拟任人符合任职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并对其个人品行、职业操守、从业经历、 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意见,不得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根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审慎考察并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报送备案材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考察意见中对受聘人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作出说明。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对受聘人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发现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更换有关人员。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品行良好;二是具备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三是最近 3 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四是不存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五是最近 5 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六是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执行